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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退房日未锁门外出,因个人物品被房东清理起诉索赔,未获支持

时间:2023-02-25 15:23来源:网络 作者:fangchan 点击:
租户宋某从房东李先生处承租房屋,租赁期满未续租,与李先生协商第二天搬离。次日,宋某收拾物品过程中因事外出,再次返回时,发现个人物品已被李先生清理。宋某报警后,双方

租户宋某从房东李先生处承租房屋,租赁期满未续租,与李先生协商第二天搬离。次日,宋某收拾物品过程中因事外出,再次返回时,发现个人物品已被李先生清理。宋某报警后,双方协商未果,遂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3831元。2月24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宋某诉请。

宋某诉称,租赁期满后,因需时间另找房源,便与房东李先生协商次日搬离。第二天,宋某收拾物品时因事外出,但已提前告知李先生还会回来,返回后却发现李先生未经许可,擅自进入房间,并将背包、衣物、鞋子、充电宝、刮胡刀、洗漱用品等进行了清理。李先生说以为宋某已搬走,剩下东西不要了,便当垃圾扔掉了,现宋某要求李先生赔偿财产损失共计3831元。

李先生辩称,当天上午8时许,宋某说一会儿就搬走,上午11时许,他发现宋某房间门开着未上锁,里面没有人,很脏很乱,以为宋某搬走了,就开始打扫房间。其间,李先生发现有身份证和银行卡,就收起来暂时保管,其他的衣物和鞋子以为宋某不要了,就扔掉了。等到19时左右,宋某回来,才知道他并没有搬离,李先生将身份证和银行卡还给宋某后,宋某让李先生赔偿其他物品。李先生认为其没有侵害他人财产的故意,所以不同意赔偿。

法院为查明事实,调取了派出所出警材料,询问笔录记载:宋某陈述“租房合同到期的第二天早上,我跟房东说,当天会搬走。但收拾物品过程中,突然有事就出去了,屋门没有上锁,也没有和房东说出去办事一会儿还要回来。”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租赁期已届满,宋某已明确向房东表示当日搬走。宋某在出门时未锁门,长时间未归,亦未告知房东其将再次返回和妥善保存出租屋内物品。且庭审中,宋某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遗留物品为贵重财物。在上述情况下,房东认为宋某已退租,出租屋内剩余物品属于遗弃物具有合理性。

因此,房东李先生在清扫房屋过程中将遗弃物予以处分,其在主观上并无侵害宋某财产权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宋某作为成年公民,系自身财物的第一责任人,应尽保管之责,但宋某明显对自身财物疏于看管,未采取保护自身财物的措施,做出了足以使他人形成错误认识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宋某的诉请。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责任编辑:fang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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