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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纠纷中的电商费返还

时间:2023-02-22 15:47来源:网络 作者:fangchan 点击:
退房案例之电商费:河北房地产市场中流行收取电商费,茶水费,团购费等,如果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买房人退房,该费用是否应该退还? Z某向法院起诉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返

退房案例之电商费:河北房地产市场中流行收取电商费,茶水费,团购费等,如果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买房人退房,该费用是否应该退还?

Z某向法院起诉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80000电商费;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赵云涛

事实和理由:

XXX房产经纪公司为开发商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的独家代理销售公司。2017年4月9日,原告与二被告达成合意,购买了位于岸××小区××号房屋。二被告承诺原告缴纳80000元电商费后可享受购房优惠,如日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则电商费予以返还。原告于当日缴纳了房屋首付及80000元电商费,二被告于当日收款后给原告出具了收据。2018年9月28日,原告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后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返还收取的电商费,但二被告拒不返还。二被告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法起诉,望判如所请。

法院认定事实:

被告XXX房产经纪公司系被告开发商公司开发的小区商品房项目的渠道独家营销代理商,根据双方签订的《项目渠道销售合作书》的约定,乙方(XXX房产经纪公司,下同)销售房屋均享有电商团购优惠:高层、洋房产品8万抵N万。实际销售价格表由甲方(开发商公司,下同)制定,乙方予以执行。甲方授权乙方自行开发电商渠道,由乙方经纪公司与购房客户签订《团购优惠协议》。购房客户享受电商团购优惠政策为:高层8万抵N万,N万元直接从所售房屋的房款中扣减,其销售的每套房屋折减N万后成交均价不得低于甲方签字确认认可的《实际销售价格表》约定之均价。电商费用由乙方经纪公司直接向购房客户收取,该部分电商费用作为销售渠道的费用,由乙方经纪公司向购房客户独立开具收款凭证。如购房客户最终未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出现退房,该部分电商费由电商公司直接退还给购房客户。2017年4月9日,原告与被告开发商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订购协议书》,约定原告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小区54栋2单元1901号(原57栋)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00.97平方米,最终以房产局实测为准;原告所订购的该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7918.47元/m2,总房价为799528元,原告采取商贷方式付款,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原告需交纳团购电商费用8万元后享受优惠,优惠后房屋实际成交单价为人民币6730元/m2,总房价为679528元整,原告签订本协议时,支付定金人民币20000元,作为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房款或首付款时,原告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2017年4月16日,原告向被告开发商公司交纳房屋首付款259528元及定金20000元,并向被告XXX房产经纪公司交纳80000元,被告XXX房产经纪公司给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一份,收款收据载明的交款项目为信息服务费。2018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开发商公司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签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同意解除双方于2017年6月19日签订的小区57-2-1901号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完网签注销手续当日,甲方(开发商公司,下同)将乙方(原告,下同)所交纳的首付款279528元、水电费预存费732元退还给乙方,乙方所交纳的电商费80000元,由乙方自行向代理公司XXX房产经纪公司索要,甲方不负责退还此费用。经查明,被告开发商公司已将购房首付款279528元及水电费预存费732元退还给原告。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80000元应否应予返还以及应由谁返还,解决该问题的关键是应当如何认定原告所交纳的80000元的性质。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虽然被告XXX房产经纪公司给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载明系信息服务费,但是根据原告与被告开发商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订购协议书》及二被告之间签订的《项目渠道销售合作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可确定原告交纳给被告XXX房产经纪公司的80000元实为团购电商费,该团购电商费并非单纯的居间服务的佣金,而是原告基于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够正常签订、履行并享受房价优惠而向XXX房产经纪公司支付的费用。二被告之间签订的《项目渠道销售合作书》明确约定“如购房客户最终未与开发商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出现退房,该部分电商费由电商公司直接退还给购房客户”,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开发商公司已协商解除涉案购房合同且被告开发商公司已退还原告首付款,被告XXX房产经纪公司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理由和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XXX房产经纪公司退还电商费80000元,应予支持。另外,原告与被告开发商公司签订的《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书》亦约定原告所交纳的电商费80000元由原告自行向代理公司XXX房产经纪公司索要,故原告要求被告开发商公司返还涉案8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X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80000元。

(责任编辑:fang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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