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男方小张与女方小王于2017年底经人介绍相识,于2019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无子女。2018年12月,男方按揭30年购买了无锡市XX房产一套并于次月办理了105万元房屋贷款,每月房贷5830元,面积约92平方米,房屋总价为180万元,2020年9月办理房产证,产权登记为男方一人,办证税费约27100元。2021年5月10日,原告小张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女方解除婚姻关系。审理过程中女方认为男方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主张要求分割,双方认可离婚时房屋现值约211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原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被告王某房产补偿款75045元。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如夫妻双方无特殊协议约定房产归属,房产归属于登记一方所有,但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应进行相应补偿。 【律师说法】 日常婚姻生活中,一方婚前购买期房并办理按揭贷款还房贷,婚后共同还贷过程中开发商交付房屋,房产证登记在购买者名下的情况屡见不鲜,而由于房屋价款中包含了夫妻另一方的价值投入,也就产生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另一方主张房屋分割的合理性。基于此种情况下的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混合,因此法院在处理该情形房产分割纠纷时,往往首先调查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以及其确定数额,其次排查夫妻双方离婚时对该房产归属有无协议约定,最后考量整个案情综合认定房产归属于登记一方,由一方就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产对另一方进行数额补偿。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处理时,并非必须采取司法解释第78条的规定的方式,将房屋判归登记一方,也会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特殊情况下,不排除将此类房屋判归非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并由其偿还剩余贷款的可能。 最后,针对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补偿数额应当如何计算呢?虽然部分法院依据个案的不同,采取的计算模式有所区别,但就我省来说,普遍的判决补偿款计算思路公式为:【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不动产升值率÷2】。不动产升值率=离婚时不动产价格÷不动产成本(购置时不动产价格+共同已还贷款利息+其他费用)×100%。其他费用包括印花税、契税、营业税、评估费等,但需注意的是,这里其他费用中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物业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