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是指为了实施征收土地、城市规划、旧城区改造,运用国家强制力,对土地、房屋进行征收并拆迁,并对房屋权利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出租人、承租人、转租人等)给予补偿、安置的活动。因此,包括城市房屋拆迁和农村房屋拆迁两大类别。 城市房屋拆迁是城市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旧城改造,依据法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私人房屋所有权并给予补偿的活动,批准主体是城市人民政府城建主管部门,实施主体是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拆迁企业,权利相对人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 农村房屋拆迁是市县政府为实施征地,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补偿的活动,批准主体是省或国务院,实施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权利主体是房屋所有权人和宅基地使用权人。 因此,拆迁房屋因拆迁对象不同而不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的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引起拆迁的法定事由是征收土地;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引起拆迁的法定事由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此征收土地与房屋拆迁主要区别: 一是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征收土地适用《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及其配套的土地法规;房屋拆迁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二是适用范围不同。征收土地的适用范围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城市房屋拆迁的适用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 三是行为所指向的标的不同。征收土地指向的标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拆迁指向的标的是房屋及其构筑物。 四是法律后果不同。征收土地的法律后果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灭;房屋拆迁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消灭以及房屋产权的等价调整或者价值的交换。 很显然,征收土地与房屋拆迁是不同的行政管理行为,依法分别由负有相应职能的行政机关行使管理权。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某些地方由一个机关统一负责土地管理和房产管理(或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该机关可以依法分别行使该两项职权,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对征收土地和房屋拆迁实施行政管理。依法行政体现在每个具体行政行为上首先应该是依法定程序行政。只有通过程序正义,才能达到结果正义,只有实现程序的公正,才能体现结果的公正。按照依法行政关于职权法定的原则和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征收土地的行政管理职权和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职权不能混淆;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法律程序和组织实施房屋拆迁的法律程序在具体操作中不能串用。 (责任编辑:fangchan) |